(2017)陕020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万泽民与万海生、万现堂、万妮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泽民,万海生,万现堂,万妮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391号原告:万泽民,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法定监护人:尹陇菊(万泽民之母),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铜川市王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华,铜川市王益区王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海生,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万现堂,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万妮,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铜川市王益区黄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万泽民与被告万海生、万现堂、万妮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万泽民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涉案房屋为公房,产权无法分割,故其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原告万泽民。审判员 秦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力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