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穆占仁与马文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占仁,马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穆占仁,男,回族,生于1972年4月2日,宁夏海原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文祥,男,回族,生于1978年12月13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占仁与被执行人马文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穆占仁称已于被执行人马文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民初4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富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