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金容、唐俊龙、曹龙与被申请人资兴市兴宁镇近城村欧家寨一组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金容,唐俊龙,曹龙,资兴市兴宁镇近城村欧家寨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财保93号申请人:何金容,女。申请人:唐俊龙,男。申请人:曹龙,男。被申请人:资兴市兴宁镇近城村欧家寨一组。负责人:欧江红,该组组长。申请人何金容、唐俊龙、曹龙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资兴市兴宁镇近城村欧家寨一组在法院的兑现款13058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何金容、唐俊龙、曹龙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金容、唐俊龙、曹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资兴市兴宁镇近城村欧家寨一组在法院的兑现款130586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以上保全金额以130586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173元,由申请人何金容、唐俊龙、曹龙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谭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