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更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金龙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金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1465号罪犯何金龙,男,1980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人,初中文化。现在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静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2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现刑期止日:2021年12月7日。执行机关梨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梨园监狱认为,罪犯何金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X奖励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何金龙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金龙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5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表扬、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缴款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金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金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10月16日至2021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朱 靖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仝伟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