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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辖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句容市华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唐龙才、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龙才,句容市华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市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终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龙才,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句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市华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大卓集镇。法定代表人:张容静,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韩德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句容市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唐龙才,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唐龙才因与被上诉人句容市华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市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3民初269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唐龙才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诉讼标的额为400万元,数额较大,故请求二审裁定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句容市华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标的金额为400万元,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卫芳审 判 员  葛荣贵代理审判员  季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嫣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