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薛利鹏与榆林市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利鹏,榆林市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682号原告:薛利鹏,男,1990年1月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寇雪艳、张庆民,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林市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法定代表人:杨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清利,该公司员工。被告:榆林市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住所地:神木市。负责人:张建平,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利鹏诉被告榆林市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利鹏撤回对被告榆林市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免收。审判员 麻建栋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