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翼城县星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亚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翼城县星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亚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746号原告:翼城县星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翼城县唐兴镇南寿城村。法定代表人:宗继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安,翼城县唐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亚楠,女,现住翼城县。原告翼城县星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杰物业公司)与被告李亚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星杰物业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星杰物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翼城县星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翼城县星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续红萍人民陪审员 李轶斌人民陪审员 高香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