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洪晋与泰和县成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晋,泰和县成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454号原告:陈洪晋,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告:泰和县成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祥云山庄小区30号楼。法定代表人:胡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晋与被告泰和县成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晋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晋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洪晋负担。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