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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道美与袁玉梅、杨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美,袁玉梅,杨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1289号原告:王道美,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袁玉梅,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敏,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道美与被告袁玉梅、杨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道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王道美负担。审判员 李 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佳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