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2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鸡东县玉斌酒水商行与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2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鸡东县玉斌酒水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经营者:李玉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静波,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王佳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鸡东县玉斌酒水商行与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鸡东县玉斌酒水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款827020.27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鸡东县玉斌酒水商行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履行150000元。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77020.27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