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申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鸽、陈年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鸽,陈年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申1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鸽,女,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修武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年萍,女,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修武县。再审申请杨鸽与被申请人陈年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8民终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鸽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杨鸽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鸽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