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超与李关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李关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844号原告:王超,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李关印,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原告王超与被告李关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审查认为:依据王超向本院提供的李关印的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均无法联系到李关印,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王超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松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维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