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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秀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5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秀玲(曾用名:张晶),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2017年2月9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辩护人关馨,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红检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秀玲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秀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6、7、8日,被告人张秀玲先后三次在大庆市红岗区采油五厂华讯手机店,趁店主被害人色某某不备,从色某某放在店内桌子上的黑色手包内分别盗窃现金人民币1100元、1100元,5500元,共计人民币7700元。2017年2月8日色某某发现丢钱后调取店内监控录像,发现盗窃其现金的人为张秀玲,当晚20时许张秀玲再次去华讯手机店时色某某报警,张秀玲在大庆市红岗区采油五厂华讯手机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秀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秀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秀玲犯罪数额小,主观恶性轻,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2、被告人张秀玲构成坦白;3、被告人张秀玲自愿认罪、没有前科劣迹、真诚悔罪并通过赔偿损失与赔礼道歉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秀玲从宽处理,使其迷途知返,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7、8日,被告人张秀玲先后三次在大庆市红岗区采油五厂华讯手机店,趁店主被害人色某某不备,从色某某放在店内桌子上的黑色手包内分别盗窃现金人民币1100元、1100元,5500元,共计人民币7700元。2017年2月8日色某某发现丢钱后调取店内监控录像,发现盗窃其现金的人为张秀玲,当晚20时许张秀玲再次去华讯手机店时色某某报警,张秀玲在大庆市红岗区采油五厂华讯手机店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被盗现金照片、手包的照片;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红岗区和旭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证明;证人曲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色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张秀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秀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秀玲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辩护人关于张秀玲自愿认罪,已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秀玲具有自愿认罪、退还全部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秀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期羁押34天,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丽    丽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人民陪审员徐永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    晓    亮书 记 员 张    婉    秋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