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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杨锋与宾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锋,宾杰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228号原告:陈杨锋,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业雄,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宾杰锋,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姚文杰,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杨锋诉被告宾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陈杨锋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杨锋提出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杨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09元减半收取8454.5元,由原告陈杨锋连承担。审 判 长  袁武衡审 判 员  卢海金人民陪审员  袁晓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刘秀平书 记 员  陈汉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