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长兴县诚信中小企业科技担保有限公司、长兴县里周磁电窑炉耐火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县诚信中小企业科技担保有限公司,长兴县里周磁电窑炉耐火厂,周嘉宾,杨洁,周济雄,冯必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诚信中小企业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解放西路58号701室,组织机构代码:74345330-X。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被执行人:长兴县里周磁电窑炉耐火厂,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里塘街,组织机构代码:73453508-X。投资人:周嘉宾,男,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书院弄****号。被执行人:周嘉宾,男,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杨洁,女,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周济雄,男,汉族,1938年3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冯必勤,女,汉族,1942年1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长兴县诚信中小企业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里周磁电窑炉耐火厂、周济雄、冯必勤、周嘉宾、杨洁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64723.78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已开展如下执行工作:1、查明被执行人周济雄、冯必勤名下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大西门青山路15-1号房产,但目前尚未腾空,且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明被执行人周嘉宾、杨洁名下位于长兴县雉城镇书院弄房产,但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0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曼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