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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廖赐兴、妥小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赐兴,妥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赐兴,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蓬溪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2004年12月2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5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2日被抓获,2016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1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被告人妥小平,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半文盲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2016年7月22日被抓获,2016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1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柴森,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赐兴、妥小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0日、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赐兴、被告人妥小平及其辩护人柴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5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廖赐兴、妥小平至银川市西夏区古城洋河蓝色经典烟酒行,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口处的一辆×××面包车车门撬开准备行窃时被发觉后逃离。二、2016年7月12日4时许,被告人妥小平、廖赐兴至银川市兴庆区太阳神大酒店旁边文靖商店内,趁被害人蔡某某熟睡之机,将该店内的玉液贵烟、软玉溪等香烟(价值8605元)盗走。案发后,部分赃物追回、发还。三、2016年7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廖赐兴、妥小平至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387号乐万家电动窗饰内,趁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两条软玉溪和四条硬中华香烟(无法估计)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赐兴、妥小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量刑。并向法庭提交了证实二被告人犯罪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廖赐兴、妥小平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被告人廖赐兴辨称,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盗窃的香烟数量没有那么多。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妥小平辩称,没有参与盗窃犯罪。被告人妥小平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7月12日4时许,被告人妥小平驾驶×××号中华轿车载着被告人廖赐兴至银川市兴庆区太阳神大酒店旁边文靖商店,趁被害人蔡某某熟睡之机,将该店内的玉液贵烟、软玉溪等香烟(价值8605元)盗走。案发后,部分赃物(价值1950元)追回、发还。2016年7月22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北街西部汽车城东门发现廖赐兴、妥小平骑一辆弯梁摩托车,形迹可疑,遂将二人带回审查。2016年7月23日,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妥小平处扣押白色×××中华轿车一辆,从车内发现一根黑色撬棍、一把蓝色断线钳也予以扣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廖赐兴出生于1973年11月16日;被告人妥小平出生于1981年10月10日,犯罪时均系成年人;(二)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7月23日,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妥小平的人身及所有的一辆白色×××中华轿车进行搜查,从车内发现一根黑色撬棍、一把蓝色断线钳、一条中华香烟、两条红塔山香烟、两条黄鹤楼香烟、两条兰州香烟、一条玉溪香烟、一条贵烟、一条长白山香烟、一条红双喜香烟、两盒苏烟、一盒云烟、三盒黄鹤楼香烟、两盒中华香烟、两盒利群香烟,公安人员对上述香烟及车辆予以扣押;(三)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蔡某某红塔山香烟两条、兰州香烟两条、黄鹤楼香烟两条、长白山香烟一条、贵烟一条、红双喜香烟一条、玉溪香烟一条、苏烟两盒、云烟一盒、两盒黄鹤楼香烟、中华香烟两盒;(四)价格认定结论,证实被盗香烟价值8605元;(五)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廖赐兴指认银川市兴庆区太阳神大酒店旁边文靖商店就是其与妥小平盗窃香烟的地点;(六)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22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北街西部汽车城东门发现廖赐兴、妥小平骑一辆弯梁摩托车,形迹可疑,遂将二人带回审查。(七)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2016年7月12日早上6时许,蔡某某和妻子起床后,发现一楼商店收银台上摆放在架子上价格较高的香烟全部没有了,抽屉里的现金也没有了,蔡某某在商店周围仔细找了一遍,发现商店后窗户的铁护栏被人剪断了两根,蔡某某随即报警。丢失的香烟有一条玉液贵烟、一条软玉溪香烟、一条硬红双喜香烟、一条红盒长白山香烟、一条雅香金黄鹤楼香烟、一条160支装的兰州香烟、一条经典1956硬红塔山香烟、四条硬盒兰州香烟、一条细支硬红塔山香烟、一条1916黄鹤楼香烟、两条软中华香烟、两条硬中华香烟、一条红盒黄鹤楼香烟、三条银盒装芙蓉王香烟、一条红盒苏烟香烟、一条软黄鹤楼香烟、一条红盒软云香烟、一条黄盒好猫香烟。零盒香烟有软中华八盒、硬中华五盒、芙蓉王七盒、将军两盒、黄鹤楼两盒、软云两盒、硬玉溪九盒。蔡某某发现店内的香烟被盗后,遂在2016年78月12日6时41分向公安机关报警;(八)被告人妥小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妥小平和廖赐兴喝完酒后,妥小平开车拉着廖赐兴行至兴庆区一商店门口,商店的具体位置和商店名字记不起来,廖赐兴对妥小平说这个商店可以”弄”,妥小平说你想”弄”就”弄”吧,廖赐兴下车从后备箱里拿出一把断线钳,妥小平在车上等。过了十几分钟,廖赐兴回来,手里拿着一个纸袋子,纸袋子里装了十几条香烟,还有一些零盒的香烟。廖赐兴说他是从商店的后窗户进去的,然后廖志兴把偷来的香烟放到车辆后备箱里,二人离开。偷来的香烟有红塔山、红双喜、硬中华、软玉溪,妥小平和廖赐兴拿了一包软玉溪香烟和一包软紫云香烟抽,其他的香烟在后备箱里放着,被抓获后,烟被扣押。妥小平所驾驶的中华汽车是妥小平2015年10月在固原市购买的;(九)被告人廖赐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12日左右的一天上午9点左右,妥小平给廖赐兴打电话说:”你把撬棍、手套和钳子买上,等我下了班给你打电话,”廖赐兴将东西买上后放到其朋友租住的房子里。第二天晚上9、10点钟,妥小平给廖赐兴打电话让廖赐兴去找他,廖赐兴到妥小平租住的房子后,把所买的撬棍和断线钳放在了妥小平的车的后备箱里,之后妥小平开车带着廖赐兴在银川市街道上转着,后转到一家商店门口,这家商店有两扇玻璃门,廖赐兴、妥小平就决定偷这家商店的东西,停车后,廖赐兴、妥小平到商店门口轮流用撬棍撬这家商店的门,撬开后,廖赐兴进到商店里边,妥小平在门口放哨,廖赐兴从商店货架上拿了十几条整条的香烟,还有一些散装的香烟,然后和妥小平把偷来的香烟放到车辆的后备箱里,二人离开。香烟有中华、苏烟、黑兰州、长白山、红双喜、红塔山、云烟、黄鹤楼,散装的香烟廖赐兴、妥小平抽了一些,整条装的没有动,被抓获后,香烟被公安机关扣押。妥小平所驾驶的中华轿车系2015年10月以8000元购买。二、2016年7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廖赐兴、妥小平至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387号乐万家电动窗饰店内,趁店内无人之机,撬开店门,从店内盗窃中华香烟一条(无法估计)。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廖赐兴指认兴庆区长城东路387号乐万家电动窗饰店就是其与妥小平盗窃中华香烟的地点;(二)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妥小平车上扣押的一条中华香烟发还宋光辉;(三)被害人宋光辉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16日8时左右,宋光辉去兴庆区长城东路387号乐万家电动窗饰上班,到了店门口后发现店门被人用东西撬开了,宋光辉进去清点了一下店里的物品,发现办公桌抽屉内的二条软玉溪香烟及四条硬中华香烟被盗,店内的监控摄像头也被人把角度调整了,宋光辉随后报警;(四)被告人妥小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妥小平和廖赐兴转到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附近,廖赐兴在半路看到一家卖窗帘的店,就过去了,妥小平在车上等,过了一会廖赐兴回来说”弄了一条烟,”并把烟放在妥小平的车上,被抓获后,烟被扣押;(五)被告人廖赐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大概凌晨3、4点钟的时候,廖赐兴和妥小平转着偷东西,转到兴庆区长城东路的一个窗饰店门口,二人用随身携带的撬棍把店的玻璃门撬开,撬开后妥小平站在门口不远的位置放哨,廖赐兴进入窗饰店将一楼放物品的柜子打开,从里面拿了一条中华香烟,出来后与妥小平一起离开。被抓获后香烟被公安机关扣押。另查明,2004年12月22日,廖赐兴因犯抢劫、盗窃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5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赐兴、妥小平2016年5月19日0时许,在银川市西夏区古城洋河蓝色经典烟酒行,将韩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口处的一辆×××面包车车门撬开准备行窃时被发觉后逃离。公诉机关为证实此起指控,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韩某某的陈述,其称在2016年5月18日零时30分左右,韩某某在家中听见外面有声音,出去后看见有个人向马路上跑,随即发现车的四个车门被人敲了;被告人廖赐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称2016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廖赐兴和妥小平转到一个商店门口(具体位置不知道),在用撬棍撬商店玻璃门的时候,听商店里面的人喊了一声,二人丢下撬棍逃跑;被告人廖赐兴辨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赐兴、妥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6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赐兴、妥小平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廖赐兴、妥小平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赐兴、妥小平在2016年5月19日0时许至银川市西夏区古城洋河蓝色经典烟酒行,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口处的一辆×××面包车车门撬开准备行窃时被发觉后逃离,经法庭核实,公诉机关指控此起盗窃犯罪的证据为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廖赐兴辨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但被告人廖赐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在时间、地点、作案目标均有出入,且廖赐兴的辨认笔录与其供述在作案地点上不符,仅以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廖赐兴的辨认笔录认定被告人廖赐兴、妥小平实施此起盗窃犯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赐兴、妥小平在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387号乐万家电动窗饰店内盗窃两条软玉溪和四条硬中华,经核实,被告人廖赐兴、妥小平在公安机关均供述在窗饰店内盗窃硬中华香烟一条,仅以宋光辉的陈述认定二被告人盗窃香烟的数量为六条不妥,本院认定二被告人在此起盗窃犯罪中盗窃的香烟为硬中华一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赐兴、妥小平作用均等,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廖赐兴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廖赐兴提出的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盗窃的香烟数量没有那么多的辩解意见,经核实,被害人蔡某某在发现商店内的香烟被盗后,随即报警,并在随后对被盗的香烟进行了清点,被告人廖赐兴、妥小平在盗窃后并未对所盗香烟进行清点,故本院采信被害人的陈述,对被告人廖赐兴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妥小平提出的没有参与盗窃的辩解意见,经查证,有被告人廖赐兴及妥小平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公安人员从妥小平所驾驶车辆上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赃物能够证实被告人妥小平参与并实施盗窃犯罪的事实,故对被告人妥小平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安机关扣押的白色×××中华轿车、黑色撬棍、蓝色断线钳,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害人蔡某某被盗的香烟,经鉴定为860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蔡某某部分香烟,本院核实并认定发还的香烟价值为1950元,故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6655元(8605元-1950元),被告人廖赐兴、妥小平应予退赔。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赐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二、被告人妥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三、公安机关扣押的白色×××中华轿车一辆、黑色撬棍一根、蓝色断线钳一把,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四、责令被告人廖赐兴、妥小平退赔被害人蔡某某经济损失66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 判 长  刘 旭人民陪审员  杨慧峰人民陪审员  周淑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若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