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绪芸、程光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绪芸,程光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660号申请执行人:李绪芸,女,1942年7月4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程光韦,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淄川区洪山镇北工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绪芸与被执行人程光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