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与南昌远东工艺品有限公司、江西嘉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南昌远东工艺品有限公司,江西嘉成实业有限公司,安义县鸿运实业有限公司,彭彬,涂兰英,彭义龙,王仪菊,熊凤生,杨岚,杨建林,程玉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861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住所地:安义县文峰路。法定代表人:黄振,男,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男,该行风险部经理。被告:南昌远东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146874-8。法定代表人:熊凤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嘉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东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7239272210。法定代表人:彭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义县鸿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石鼻镇万赤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778849179W。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彭彬,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告:涂兰英,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告:彭义龙,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告:王仪菊,女,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告:熊凤生,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告:杨岚,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告:杨建林,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告:程玉花,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因与被告南昌远东工艺品有限公司、江西嘉成实业有限公司、安义县鸿运实业有限公司、彭彬、涂兰英、彭义龙、王仪菊、熊凤生、杨岚、杨建林、程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十一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昌远东工艺品有限公司、江西嘉成实业有限公司、安义县鸿运实业有限公司、彭彬、涂兰英、彭义龙、王仪菊、熊凤生、杨岚、杨建林、程玉花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涂国煌审 判 员 秦拥华人民陪审员 喻德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柱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