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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4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马祥与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马祥,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4775号原告朱马祥,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张明,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马祥诉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马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朱马祥负担。审 判 长  严潇丹人民陪审员  吕杏芳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