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4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马祥与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马祥,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4775号原告朱马祥,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张明,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马祥诉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马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朱马祥负担。审 判 长 严潇丹人民陪审员 吕杏芳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