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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碧芳与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碧芳,张林,任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717号原告赵碧芳,女,1948年5月1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张林,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任贵,男,现住公主岭市。原告赵碧芳与被告张林、任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赵碧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碧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碧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张林负担40元。代理审判员  郝建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