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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1272毛兴祥与刘宗明、陈月红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宗明,陈月红,毛兴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宗明,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月红,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国栋,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兴祥,男,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宗明、陈月红因与被上诉人毛兴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291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291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宗明、陈月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9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 旭审判员 刘艳生审判员 缪翠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