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9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令、宁艺楠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令,宁艺楠,四川旺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刘玉奇,乐山市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令,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艺楠,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颖,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柏秀,四川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旺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1-1幢18层1-2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国,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振山,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奇,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兴柏,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乐山市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888号13幢2楼3号、3楼305号。法定代表人:詹后廷。上诉人张令、宁艺楠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旺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刘玉奇,原审第三人乐山市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令、宁艺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令、宁艺楠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880元,减半收取21940元,由上诉人张令、宁艺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婧杰审判员 姚 兰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