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081号之二、2082号之二、20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严、尤鹏等与榆阳区榆阳镇五雷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严,尤鹏,高艮芳,榆阳区榆阳镇五雷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081号之二、2082号之二、20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严,男,生于1983年2月28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尤鹏,男,生于1975年2月1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高艮芳(又名高银芳),女,生于1952年3月2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榆阳区榆阳镇五雷沟村村民委员会(榆阳区长城路街道五雷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绣园小区B区北侧。法定代表人杭安华,系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张严、尤鹏、高艮芳分别与榆阳区榆阳镇五雷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陕0802执2081号之一、2082号之一、2083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榆阳区榆阳镇五雷沟村村民委员会在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处的存款,以人民币2571860元为限。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榆阳区长城路街道五雷沟村民委员会在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处2710×××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718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