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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熊双武犯诈骗罪一声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双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刑初24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双武,男,汉族,1990年6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郎溪县,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郎溪县,住郎溪县开发区。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于2016年9月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22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辩护人秦玉祥,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双武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皮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双武及其辩护人秦玉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双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熊双武在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双武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建议对被告人熊双武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熊双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秦玉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熊双武在被害人盘某下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动配合被害人去派出所,属于主动到案,系自首,3、被告人归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系立功,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5、被告人骗取的是贷款,与一般诈骗有区别。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熊双武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的刑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熊双武持伪造的“王某2”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至宣城市富德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房产抵押的方式欲骗取该公司人民币5万元,该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与被告人熊双武及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1等人带着人民币5万元前往郎溪县核实房产等相关信息的真实后将钱交给被告人熊双武。途中经刘某等人询问,被告人熊双武承认提供的“王某2”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遂被刘某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扣押了伪造的“王某2”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人熊双武在接受公安人员的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宣城市富德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刘某向本院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熊双武的行为予以谅解。另查明,2016年9月3日,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对被告人熊双武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0日,拘留执行时间自2016年9月3日至同月8日。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双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随案移送物品及清单,情况说明、证明,宣城市富德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车贷放款流程,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0)宣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刘某、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熊双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双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双武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双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双武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双武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双武的犯罪行为被识破后扭送至公安机关,因其归案缺乏主动性,故对辩护人秦玉祥提出被告人熊双武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熊双武供述犯罪事实涉及的内容,属于犯罪分子应当供述的范畴,不属于立功。故对辩护人秦玉祥提出被告人熊双武的行为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熊双武以贷款的名义实施诈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骗取财物的目的。故对辩护人秦玉祥提出被告人熊双武骗取贷款有别于一般诈骗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熊双武因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是其实施诈骗犯罪的手段,不应给予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拘留时间应折抵刑期。被告人熊双武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因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熊双武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秦玉祥提出对被告人熊双武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双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王涛”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松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