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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督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何某某、宗某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某,宗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30民督75号申请人: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被申请人:宗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申请人何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5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借款50000元,限期2015年9月16日前归还,但被申请人总是以各种借口不予偿还借款。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宗某某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宗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何某某欠款50000元。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何某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刁陈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