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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卢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陈某某,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莫某某。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59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3297.8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4元,公告费350元,申请执行费354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莫某某自愿履行3067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420元(从2015年5月12日起,算至2017年7月2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扣缴本案受理费554元,公告费350元,执行费354元。现案件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员 谭 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诗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