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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张跃红、李英彤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红,李英彤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1402刑初163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跃红,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梅县区。2017年3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2017年4月7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辩护人李营光,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广东省梅县区,系被告人之亲友。被告人李英彤,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梅江区优米教育机构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住梅县区。2017年3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2017年4月7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跃红、李英彤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张跃红、李英彤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跃红及其辩护人李营光、被告人李英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张跃红、李英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量刑建议偏重,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李营光提出对被告人张跃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跃红、被告人李英彤与李某是近亲属关系。2016年始,李某(在逃)为赌博网站“乐堡”担任代理,由其妻即被告人张跃红接受他人的“六合彩”的投注,进而在网站上投注赌博。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英彤通过与他人当面报单、手机报单及微信报单等方式,接收钟某1、陈某1、张某1等人的“六合彩”外围赌博报单后,再通过李某的“乐堡”代理帐号在“乐堡”网站进行投注,至案发共接收钟某1等人的投注金额约人民币170万元。由于李某因不懂网络银行操作系统,从2016年中期开始,其儿子即被告人李英彤协助其在网上对赌资进行转账,直至案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跃红、李英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张跃红、李英彤的供述、证人钟某1、魏某1、陈某1、张某1的证言、户籍信息资料、前科记录查询、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跃红、李英彤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跃红、李英彤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跃红、李英彤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跃红、李英彤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由于未考虑被告人是从犯的法定情形及确有悔罪表现的酌定情节,该量刑建议不当,不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跃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李英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陈学军审判员  陈冰萍审判员  王彩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睿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