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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勇与汤小波、王维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汤小波,王维海,汪义安,徐洪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505号原告刘勇,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汤小波,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贵州省汇川区。被告王维海,男,1974年7月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汪义安,1964年1月4号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徐洪彬,1966年12月2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勇诉被告汤小波、王维海、汪义安、徐洪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勇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