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胜峰与李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峰,李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492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峰,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李锋波,男,汉族,1981年3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张胜峰与被执行人李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5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锋波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胜峰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作出(2014)雁执字第0107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程序。嗣后,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恢复该案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李锋波向本院足额缴纳案款5476元,执行费5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49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彩乐打印:扈艳红校对:冯彩乐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