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雨顺与张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顺,张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257号申请人:张雨顺,男,1949年3月12日生。被执行人:张朋辉,男,1991年6月2日生。关于张雨顺申请执行张朋辉民间借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张朋辉同意分期给付原告张雨顺借款100000元。分别于2017年7月20日前给付原告张雨顺借款30000元;2017年10月2日前给付原告张雨顺借款3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雨顺借款40000元;原告张雨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张朋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雨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朋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逾期既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张朋辉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按照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亓国战审判员 周大亮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