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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杜芳吉与康永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芳吉,康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杜芳吉,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乌达区。被执行人康永强,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芳吉与被执行康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乌达民一初字第05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54723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杜芳吉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304执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进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