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4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张香琴与严江、李玉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长江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琴,严江,李玉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长江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603号原告:张香琴,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刚,乌鲁木齐市向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江,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李玉华,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长江路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宋保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辉,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原告张香琴与被告严江、李玉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长江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张香琴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香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香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标的为147459元,应收案件受理费3249.18元(原告张香琴已预交)现原告张香琴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香琴负担25元,退换原告张香琴3224.18元。审 判 员  曹江宁人民陪审员  窦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曼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