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终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致富、岳玉英、李金林与周冬先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致富,岳玉英,李金林,周冬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致富,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岳玉英,女,1964年7月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林,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东,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冬先,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致富、岳玉英、李金林因与被上诉人周冬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4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4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致富、岳玉英、李金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8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杨爱华审 判 员 黄湘南审 判 员 黄小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袁浩飞书 记 员 易唐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