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8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申请执行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X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128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X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XX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借款本金42000元、执行费53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XX银行存款42530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助理审判员 ��李瑞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