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3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濮阳市中通运输有限公司与籍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中通运输有限公司,籍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124号之一原告:濮阳市中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大道与北环路交叉路口北。法定代表人:张海卿。委托代理人:张斌、尚华磊,临清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籍波,住山东省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中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籍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籍波名下的鲁P×××××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籍波名下的鲁P×××××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