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终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军德与成桂平、黄爱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军德,成桂平,黄爱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1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军德,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文,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桂平,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克勤,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爱清,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上诉人杨军德因与被上诉人成桂平、原审被告黄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杨军德与黄爱清于2000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13日离婚。成桂平2017年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杨军德与黄爱清已不是夫妻关系。由于杨军德在一审期间隐瞒其已与黄爱清离婚的事实,导致一审法院错误的认为杨军德与黄爱清仍是夫妻关系,将本应送达给黄爱清的诉讼文书全部送达给了杨军德,送达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军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欧阳萍审 判 员 谢末钢审 判 员 何双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佳书 记 员 曹 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