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邓泽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泽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3刑初183号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泽贤,曾用名“邓凡猛”,绰号“大蒙”、“东北佬”,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泽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和林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泽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2月18日17时左右,被告人邓泽贤在赣州市南康区某某街道某路XX号王卫明家以15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约0.5g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王卫明(另案处理)。2、2017年2月19日17时左右,被告人邓泽贤在赣州市南康区某某街道某路XX号王卫明家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约0.5g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廖芳平(另案处理)。3、2017年2月19日20时左右,被告人邓泽贤在赣州市南康区某某街道某某街某理发店对面的奶茶店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约0.3g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王卫明。4、2017年2月20日1时���,被告人邓泽贤将送给王卫明一包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放在赣州市南康区某某街道某路XX号王卫明家楼梯口铁栏杆上后准备离开时,被南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一包约4.5g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时在现场抓获吸毒人员王卫明、赖丽丽、李必燕(均另案处理)。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并出示了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卫明、赖丽丽、廖芳平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泽贤的供述;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5、辨认笔录。公诉机关意见,被告人邓泽贤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泽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18日17时左右,被告人邓泽贤在赣州市南康区某某街道某路XX号王卫明家以15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约0.5g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王卫明(另案处理)。2、2017年2月19日17时左右,被告人邓泽贤在赣州市南康区某某街道某路XX号王卫明家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约0.5g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廖芳平(另案处理)。3、2017年2月19日20时左右,被告人邓泽贤在赣州市南康区某某街道某某街某理发店对面的奶茶店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约0.3g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王卫明。2017年2月20日1时许,被告人邓泽贤将送给王卫明一包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放在赣州市南康区某某街道某路XX号王卫明家楼梯口铁栏杆上后准备离开时,被南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一包约4.5g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泽贤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截图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卫明、赖丽丽、廖芳平、李必燕的证言;被告人邓泽贤的供述与辩解;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泽贤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第四起贩卖毒品事实,因该起事实只有证人王卫明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与王卫明之间存在买卖毒品的事实,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贩卖毒品事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所得450元应予追缴,上交国库。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毒品,应予没收、销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泽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450元,上交国库;依法扣押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8g克(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春华人民陪审员 廖章淮人民陪审员 连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