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谢贵毅与周合良周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贵毅,周合良,周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616号原告:谢贵毅,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定刚,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合良,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游,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合良,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原告谢贵毅诉被告周合良、周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谢贵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贵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谢贵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贵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280元,由谢贵毅负担。审判员 刘维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