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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7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亮与绍兴铖铭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亮,绍兴铖铭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815号原告:徐亮,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绍兴铖铭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11号811-5室。法定代表人:凌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亮与被告绍兴铖铭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莹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