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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1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鲍玉梅、吴玉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玉梅,吴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181-1号申请执行人:鲍玉梅,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吴玉坤,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本院在执行鲍玉梅与吴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玉坤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