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鲍玉梅、吴玉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玉梅,吴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181-1号申请执行人:鲍玉梅,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吴玉坤,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本院在执行鲍玉梅与吴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玉坤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