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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全治与郑富强、王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治,郑富强,王月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350号原告:张全治,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郑富强,男,1974年2月4日,汉族,住上蔡县。被告:王月芹,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治与被告郑富强、王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治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治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全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全治负担。审判员  田新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新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