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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隆仁明与秦振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仁明,秦振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76号原告:隆仁明,男,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慧,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振理,男,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英,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隆仁明与被告秦振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隆仁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隆仁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仁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617.50元,由原告隆仁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樊逸峰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