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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岳永富与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永富,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民初1981号原告:岳永富,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程涛,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回族,住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霞,系被告妻子。原告岳永富与被告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永富、被告程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程涛辩称,欠款的事实无异议,这是当时用原告的装修材料欠下的货款。因为现在资金紧张,我方愿意以分期的方式进行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经营销售装修材料生意,被告程涛在原告处曾购买装修材料。经双方结算,被告程涛于2017年1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程涛欠原告15000元。后经原告讨要无果,形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所举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程涛承认欠原告岳永富装修材料款150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程涛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岳永富欠款15000元。如被告逾期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程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