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02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丹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尹建华、秦志勇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丹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尹建华,秦志勇,代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991号申请人:山丹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男,汉族,1949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山丹县。法定代表人:赵世金被执行人:尹建华,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被执行人:秦志勇,男,汉族,1989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被执行人:代娟,女,汉族,1988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山丹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尹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40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佘文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