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7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任俭德与孟克春侵权结案通知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7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任俭德,男,汉族,生于1962年05月26日。被执行人孟克春,男,汉族,生于1971年02月08日。申请执行人任俭德与被执行人孟克春侵权一案,本院(2017)陕0727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孟克春承担原告任俭德面包车维修及损失费用4580元,限被告孟克春于2017年6月10日前向原告方一次性支付完毕。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孟克春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任俭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孟克春于2017年6月13日将4580元执行款直接支付给了申请人任俭德,故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727执22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13日结案。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