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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余行英故意伤害罪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5刑申8号余行英:你因王桂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信中法刑终字第2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判决不公,赔偿过低。本院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故意伤害准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的非物质损失不能得到赔偿。综上,申诉人余行英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