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余行英故意伤害罪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5刑申8号余行英:你因王桂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信中法刑终字第2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判决不公,赔偿过低。本院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故意伤害准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的非物质损失不能得到赔偿。综上,申诉人余行英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