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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文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慧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婕,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婕,女,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陕西延安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示范路**号院*单元***室。被执行人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保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杨文婕申请执行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分两次向本院执行转户缴纳了全部案件款共计684580元,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该案件款684580元,执行费832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