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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光珍与温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光珍,温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4民初864号原告:宋光珍,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县,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温金龙,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宋光珍诉被告温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邬慧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鲍梅兰、人民陪审员刘凤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光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温金龙偿还借款本金58600元及利息62976元(本金28600元的自2012年3月13日至2017年1月13日止的利息计33172元,本金30000元的自2012年3月26日至2017年1月26日止的利息计348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减去被告温金龙已偿还的利息5000元),并偿还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温金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13日,被告温金龙向原告宋光珍借款现金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0.025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写下借条;2012年3月26日被告温金龙向原告宋光珍借款现金28600元,约定月利率为0.025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写下借条。后原告宋光珍多次要求被告温金龙偿还借款,被告温金龙向原告宋光珍偿还利息5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付。被告温金龙未进行答辩。当事人围绕本案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宋光珍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原件二份,证明被告温金龙于2012年3月13日向原告宋光珍借款现金30000元,于2012年3月26日向原告宋光珍借款现金28600元,约定月利率均为0.025元的事实。被告温金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视为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温金龙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13日,被告温金龙向原告宋光珍借款本金26800元,约定每元每月利率0.025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写下借条;2012年3月26日,被告温金龙向原告宋光珍借款本金30000元,约定每元每月利率0.025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写下借条;后被告温金龙向原告宋光珍偿还利息5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宋光珍要求判令被告温金龙偿还借款本金58600元及利息62976元(本金28600元的自2012年3月13日至2017年1月13日止的利息计33172元,本金30000元的自2012年3月26日至2017年1月26日止的利息计348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减去被告温金龙已偿还的利息5000元),共计121576元,并偿还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的诉讼请求,有被告温金龙给原告宋光珍出具的借条为据,且原告宋光珍主张的利率未超出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金龙偿还原告宋光珍借款本金58600元及利息62976元(本金28600元的自2012年3月13日至2017年1月13日的利息即33172元,本金30000元的自2012年3月26日至2017年1月26日的利息即348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减去被告温金龙已偿还的利息5000元),共计1215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温金龙偿还原告宋光珍本金28600元的自2017年3月14日至还清为止的利息及本金30000元的自2017年3月27日至还清为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1356元,由被告温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慧彪审 判 员  鲍梅兰人民陪审员  刘凤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图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