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7民初1165号原告: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明明住所:台前县委托代理人:朱庆华,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柏林,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原告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23日,被告购买豫JC半挂车一辆,并挂靠原告公司名义经营,支付车辆分期付款时借原告700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该借款,被告一直推脱付完分期在还款,后又再次催要无果。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6000元和利息22724元(从2012年4月23日计算到2017年5月1日,按月息1.3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柏林未做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柏林于2012年4月23日购买豫J×××××半挂车,向原告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7万元,期间共计还款24000元,尚欠46000元,口头约定利息1.3分,被告李柏林为原告书写了借款合同一份。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一份,明细帐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柏林于2012年4月23日向原告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尚欠借款46000元,有被告李柏林书写的借款合同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所口头约定的利息月息1分3,有被告偿还利息的明细帐,符合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中约定被告如超期,自愿按每天200元处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柏林返还原告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46000元,利息22724元(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59元,由被告李柏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中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