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冰与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300号原告:李冰,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华,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六里小区。法定代表人:许俊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冰诉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冰负担。审判员 马丽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